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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密錄偵查庭內容 當提告資料踢到鐵板

密錄器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密錄器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8/04/24 11:2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張男衣服上安裝密錄器,連檢察官偵查庭內也開機錄影,又把上述違法拍到偵查庭內容,檢具他在控告對造妨害名譽的陳述狀中,一起寄到地檢署,自己違法還自己送上門!檢方依妨害秘密起訴,法官判拘役50日,密錄器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判決書指出,張男因對「阿仁」提出傷害告訴,106年6月21日到地檢署開庭,未經檢察官同意,在其所有配戴於左胸前,具錄音、錄影功能之黑色密錄器(未扣案),錄下開庭過程及其視線所及範圍之方式,蒐集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阿仁」之影像、聲音等屬個人資料之特徵。

而張男又對陳某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竟把上述違法拍攝內容,連同陳述狀,一起寄到台中地檢署提告,當作補充證據之一,受理檢察官發現上述內容,主動簽案偵辦。

張男辯稱他忘了關,或不小心啟動,進偵查庭前也沒人叫他不能錄。張男又說他想錄回去研究官司如何打!但沒有公布,他是怕打官司輸,甘冒妨害秘密被判刑才寄給檢察官,他知道偵查庭不可以錄音錄影。

法官發現,從張男拍攝的影片發現,檢察事務官問案前,有詢問張男有無在錄影,張直接答沒有,事後則刻意阻擋胸前的密錄器,顯然是怕被台上的檢察事務官發現,且偵查庭內不能錄音錄影,張男早就知曉。

法官認為被告犯行明確,依妨害秘密判拘役50日,密錄器沒入,或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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