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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違約遭求償480萬 溫嵐勝訴免賠

溫嵐被控違約,遭求償480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今判駁回原告請求,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

溫嵐被控違約,遭求償480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今判駁回原告請求,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

2018/04/27 11:1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兩岸性感歌手溫嵐,不滿原經紀公司台灣太陽娛樂對其帳目不清,又未積極接洽商演活動,前年8月主動發存證信函解約;但太陽否認指控,反指溫嵐在拒絕履行合約情況下、又私接工作,違反雙方原本簽屬合約,提告求償480萬元權利金與分紅。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今判駁回原告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溫嵐(本名曾溫嵐)的律師日前受訪時指出,訟訴起因為溫嵐透過嵐圖娛樂於前年3月15日與太陽簽約,自然是為藉台灣太陽擴展中國市場,但事隔逾半年後發現太陽對其有帳目不清問題。

律師也說,溫嵐雖曾直接向香港太陽尋求協助、獲應允提供帳冊檢視,但台灣太陽始終拒絕提供帳冊或帳目,加上當事人在雙方簽約後,在中台兩地演藝事件未有明顯起色,才會主動寄發存證信函尋求解約,但強調「溫嵐始終願意退還太陽250萬權利金。」

至於台灣太陽方面,除了要求權利金外,也要溫嵐支付私接活動所獲酬勞的20%作為抽成、共230萬,加上權利金後,總求償金額為480萬元。

本件開庭時曾傳嵐圖經紀總監張男作證,他指出,溫嵐與台灣太陽合作後僅在中國進行9場活動,明顯未獲有利宣傳,且台灣太陽確實有帳目不清問題;此外,就他了解,台灣太陽雖稱公司內有溫嵐的秘密帳戶,但實際上卻未曾為溫嵐治裝,基於前述情形下,主張解約有其道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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