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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女來台車禍頸扭傷 小黃運將判拘、賠57萬

新加坡籍的翁姓女子3年前來台擔任教育訓練講師,不料,搭載她的張姓小黃運將在新北市某下匝道處撞上前方轎車,導致她頸部扭傷等傷害。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徐聖倫翻攝)

新加坡籍的翁姓女子3年前來台擔任教育訓練講師,不料,搭載她的張姓小黃運將在新北市某下匝道處撞上前方轎車,導致她頸部扭傷等傷害。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徐聖倫翻攝)

2018/05/02 19: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加坡籍的翁姓女子3年前來台擔任教育訓練講師,不料,搭載她的張姓小黃運將在新北市某下匝道處撞上前方轎車,導致她頸部扭傷等傷害,翁女案發後回星國就醫,跨海對張男提告,並求償200萬元,刑責部份,張男被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定讞,高等法院今判張男須賠償57萬5200元確定。

翁女指出,在某非營利組織任職,長年在世界各地擔任顧問和講師,並常到各國進行教育訓練。2015年9月10日下午,她搭乘張姓運將的計程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某下匝道處時,因張男未保持好安全間距,不小心撞到前方劉姓男子駕駛的轎車,導致她頸部扭傷、胸部、右肩等處挫傷,她因行程安排之故,先到北市馬階醫院就診後,即回國繼續醫治。

翁女主張,因此車禍意外,導致她有2個月無法工作,沒有收入,另外她飽受醫療和復健的痛苦,除醫藥費外,還要求賠償她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總計200萬元。

運將張男表示,願賠償翁女在台醫療費用5948元,但翁女回新加坡後,事隔多日才到醫院看病,因此無法證明後續的醫療費用和此車禍意外有關,應無賠償必要,另依馬階醫院和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翁女方傷勢,只須休養5天即可,不可能因病休養2個月之久。

高等法院依據醫院診斷翁女的資料、收費單據,今判張男須賠償57萬52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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