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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酒駕吊銷聯結車駕照 司機申訴剝奪生計

潘姓男子騎機車酒駕卻被吊銷聯結車駕照,潘男控訴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剝奪他的工作權,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屏東地院認為裁罰機關援用法條沒有問題,潘男仍可從事其他工作,請求無理,予以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潘姓男子騎機車酒駕卻被吊銷聯結車駕照,潘男控訴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剝奪他的工作權,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屏東地院認為裁罰機關援用法條沒有問題,潘男仍可從事其他工作,請求無理,予以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2018/05/09 16:2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駕駛聯結車為業的潘姓男子,騎機車酒駕卻被吊銷聯結車駕照,潘男控訴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剝奪他的工作權,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法官認為裁罰機關援用的法條沒有問題,潘男仍可從事其他工作,請求無理,應予駁回,可上訴。

潘男去年6月間騎機車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1.32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警方發現潘男也曾在102年間騎機車酒駕被查獲,5年內2犯酒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吊銷潘男的職業聯結車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

潘男無法接受吊銷職業駕照處分,表示將因此而失去工作,導致全家生計陷入困境,況且他是騎機車違規,卻被吊銷他賴以為生的職業聯結車駕照,顯不符比例原則,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5年內2次以上酒駕者,應吊銷其所執有的各級車類駕駛執照,原處分援用法條並無違誤。

法官指出,認為作為職業駕駛人,更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的駕駛品德;違規酒後駕駛機車,若只禁止駕駛機車,仍准其繼續駕駛大客車或聯結車,顯無法達到有效處罰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目的。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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