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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後驚覺設計公司無牌 司進會:不可解約

每位屋主都希望新家裝潢美輪美奐,司進會呼籲裝潢前應注意合約內容與設計公司是否有立案。(資料照)

每位屋主都希望新家裝潢美輪美奐,司進會呼籲裝潢前應注意合約內容與設計公司是否有立案。(資料照)

2018/05/14 11:0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每個人都希望有個美輪美奐的新家,但若裝潢成品未如預期,心情難免打折,甚至氣到拒付尾款,日前一名屋主就以設計公司未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為由,要求解決雙方承攬契約,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律師陳雅譽指出,上述理由實務上不少見,但其實不符合解除契約的法定理由。

陳雅譽表示,一般法定解除權有以下幾種情形:設計公司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第255條);可歸責於設計公司事由致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或因設計公司之給付不完全(民法第227條)等,行使契約解除權。另,特殊法定解除權則有:民法第494條承攬工作之瑕疵、民法第503條承攬工作期前遲延。

陳雅譽解釋,以本案來看,若屋主與設計公司之間,不符合上開一般或特殊法定解除權違約清形,縱使設計公司未向內政部辦理許可登記,屋主也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退款,除非雙方立約時有簽訂「約定解除權」,即:承攬人應具備經內政部許可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否則定作人可解除承攬契約之類的約定條款。

至於設計公司未辦理許可登記,陳雅譽強調,依「建築法」第95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設計公司應受行政法及刑法上的處罰,但若無其餘違約情事,亦不因未辦理許可登記,即當然負有民事責任。

陳雅譽建議,屋主(定作人)簽訂承攬契約前,仍應查詢設計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室內裝修業者,並仔細閱讀雙方承攬契約條款,尤其是承攬期限、工作物材料品質、遲延損害賠償等等的相關規定,才能確實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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