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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前女友與他人交往 醋男放火燒屋被判3年10個月

宜蘭縣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與其他人交往,心生醋意,憤而赴對方家中放火燒屋,被宜蘭地院判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記者張議晨攝)

宜蘭縣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與其他人交往,心生醋意,憤而赴對方家中放火燒屋,被宜蘭地院判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記者張議晨攝)

2018/05/15 15:23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醋桶被打翻!宜蘭縣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與另名李姓男子交往,憤而赴李男家中放火燒屋,導致李男家中倉庫雜物焚毀,幸火勢未延燒到一旁住家,無人傷亡,吳男最後被檢方起訴,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吳男曾因公共危險案件被判刑,屬累犯,依法判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宜蘭地院刑事判決書指出,吳男因誤認前女友與另名李姓男子交往,心生不滿,在105年12月23日下午,騎乘機車到李男家中,潑灑汽油點火燒屋,火勢延燒後,吳男立即騎乘機車逃逸。

因李男家中倉庫堆積木樑、木條等雜物,火勢迅速延燒,幸被一旁民眾發現,通報消防局,火勢約在消防人員到場後20分鐘撲滅,無人員傷亡,但倉庫內的單車、推車以及鐵皮屋頂,都受到高熱焚毀。

警方獲報後,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確認吳男涉有重嫌,將其逮捕到案,吳男辯稱他只是要燒鐵皮屋雜物等,並非故意要放火燒李男住家,且他僅在鐵皮屋外側柱子燃燒雜物,僅構成放火燒毀住宅以外的物品罪。

但法院依據證人及警消在火警現場採集到的證據,認為吳男明知倉庫就在李男住家旁,火勢若擴大勢必會延燒到一旁住家,且縱火後,也沒有打算控制火勢,就騎車逃逸,與其辯稱只打算燒毀雜物、垃圾的行為不符,將他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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