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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暗槓36枚雷管 因毒品案被搜出GG了

暗槓工程爆破用雷管,4年多後因毒品案被搜出,謝男被桃檢起訴。(記者鄭淑婷攝)

暗槓工程爆破用雷管,4年多後因毒品案被搜出,謝男被桃檢起訴。(記者鄭淑婷攝)

2018/05/17 16:31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42歲陳姓男子是工程行負責人,利用分包台電公司塔基工程-單基樁人工開挖分項工程,合法領得工程爆破用的炸藥及雷管,陳男卻在2013年4月時將未用完的36枚雷管,藏匿在桃園市楊梅區住處,直到去年10月間因毒品案被搜索時東窗事發,陳男此行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刑法業務侵占罪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他起訴。

陳男涉嫌將工程未使用完的36枚雷管藏匿在住處天花板,被查獲後他辯稱,台電工程是其他工程行所承攬的案子,他是分包工程的小包而已,工作結束後師傅把工作剩下的東西,連同工具一起載到他的住處,他在整理工具時就發現這36枚雷管,因不知怎麼還就一直放在家裡。

檢方傳訊包商證稱,承包台電的塔基工程,如施工遇到堅硬石塊就需用到爆炸物,因此向經濟部礦務局申請、共進了3批,有提供給小包陳男使用,工程於2013年4月間結束,理論上陳男應將未用完的爆炸物歸還,但他並沒有提到仍有36枚雷管;另,被查扣的雷管經鑑定屬制式電雷管,如以電源通電或遇撞擊、摩擦、高熱、靜電等,均有發生爆炸之危險,並可引爆炸藥,屬於炸彈及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

檢方不採信陳男說詞,他的行為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寄藏炸彈及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嫌」及刑法業務侵占罪嫌,偵結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他起訴,由於陳男有毒品等前科、屬累犯,建請法官依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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