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量警示標誌距離後... 法官撤銷他的罰單
2018/05/22 11:5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謝男在環中路五段慢車道,速限40公里,他開60公里,超速被逕行照像舉發,罰款1600元及計點1次,他GOOGLE地圖查詢照相取締的「警示標誌」,距離照相儀器363公尺,又實地丈量也是這個距離,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規定,於雷達測速儀器前方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設置科學儀器採證之警示標誌,他提行政訴訟勝訴,法官將原處分撤銷。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謝男駕自小客車在2017年9月10日8時許,經環中路五段(北往南)近樂田巷口前(慢車道),因「限速40公里,儀器測照測得時速60公里,超速20公里」,被裁罰新臺幣1600元,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而謝男上網到GOOGLE地圖查詢,發現照相儀器與「警示標誌」兩者距離約363公尺,為求慎重,謝男同年11月5日偕同家人至現場再以捲尺量測兩個地點距離,結果亦約為363公尺。
可是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規定,於雷達測速儀器前方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設置科學儀器採證之警示標誌,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顯然該設置有不當,其處分在程序上違法。
法官審酌原告的說詞,法官請開單員警實地丈量也達368公尺,其處分有程序違法,應該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