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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借同事…他挨罰亂丟菸蒂 法官打臉環局「罰錯人」

苗栗縣環保局接獲民眾錄影採證檢舉,男性機車騎士竹南鎮永貞路與崁頂街路口附近亂丟菸蒂(紅圈處);環保局對車主黃男開罰。(記者彭健禮翻攝)

苗栗縣環保局接獲民眾錄影採證檢舉,男性機車騎士竹南鎮永貞路與崁頂街路口附近亂丟菸蒂(紅圈處);環保局對車主黃男開罰。(記者彭健禮翻攝)

2018/05/22 18:1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黃姓男子被苗栗縣環保局認定騎機車亂丟菸蒂,罰了1200元;黃男喊冤,機車借同事,但忘了對方名字,他向環保局訴願被駁回,走行政訴訟自救。苗栗地院法官查出,亂丟菸蒂者真的非黃男,撤銷罰單,並認為環保局不查,駁回黃男訴願,維持原處分違法不當。

環保局表示,依環保署解釋函說明,有關接獲民眾檢舉對於行駛中車輛駕駛人隨意丟棄菸蒂之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環保局說,他們每月平均得處理約100件此類亂丟菸蒂的民眾檢舉案,以業務單位有限人力,難以追根究柢;對此類檢舉,業務單位只能對照行為人與車輛所有人的性別、年齡,做為判斷。此案,行為人為男性、車主也為男性,依常理推斷車輛所有人是行為人,並無不妥。

環保局說,況且黃男的訴願理由為,當天機車借同事,但對方名字忘了,未指出騎士是何人?如同是推託之詞,所以將訴願駁回。

結果,法官查出行為人是另名薛姓男子,判處原處分撤銷,還黃男清白。法官指出,按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對於作成處分違規事實之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受處分人並無證明自己無違規事實存在之責任,因而尚不能以其未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資料,即推定其違規事實存在;縣府不查而維持原處分,駁回黃男訴願,違法不當。

環保局接獲民眾錄影採證檢舉,去年1月15日下午3點22分左右,1名男性機車騎士,在苗栗縣竹南鎮永貞路與崁頂街路口附近亂丟菸蒂。環保局依檢舉影像開單,罰機車車主黃男。黃男收到裁處書,因丟菸蒂的不是他,不服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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