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賣淫訊息被抓判刑 女上訴控警誘導
2018/05/27 17:1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女子在網路刊登賣淫訊息被抓,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2個月;但她不服,上訴指控,員警宣稱該條例只是行政法,不會有前科等,屬不當誘導,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員警是在作完筆錄後,見林女崩潰,才安慰她,雖話語不當,但與給予利益或誘導特定回答不同,判定其自白具證據能力,仍判2個月徒刑。
檢警調查,前年1月間,林女涉在網路論壇刊登賣淫訊息,警方網路巡邏發現,裝成嫖客約她見面並逮捕;林女在偵辦時認罪,檢方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判她2個月徒刑。林女不滿上訴,提出手機LINE對話指控員警不當誘導,員警反駁,因林女作完筆錄後情緒崩潰,才安慰說「不會有前科」。
合議庭調查,員警確實有說:「性剝削防制法不是刑法,是個行政法」、「就是開個庭罰錢」、「罰錢不會有前科」,還對她說「那天我們有抓一個小姐. . .出庭時堅持她不是PO文及雇主,後來因為找不到PO文跟雇用她的老闆,被判了1年半個月,繳了幾十萬罰金」等。
不過,合議庭認為,員警是在筆錄後所說,這些話不是正確法律概念,混淆刑法與行政罰,但不論是哪個,林女在坦承刊登訊息後,對於將受到的處罰,應有所認知,至於員警分析舉動不當,但與承諾給予利益或免去某種不利益不同,也與詢問過程中誘導特定回答有差別,判定自白仍有證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