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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亂性強吻觸碰胸部 賠償再判拘役55日

陳男趁著酒意強吻阿香,又強摟阿香限制行動,用手肘碰胸部性騷擾。(情境照)

陳男趁著酒意強吻阿香,又強摟阿香限制行動,用手肘碰胸部性騷擾。(情境照)

2018/06/06 13:2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男子去年9月與女性友人阿香在台中市一家居酒屋聚餐喝酒,卻對居酒屋的女員工有失態言行,被勸阻時他趁著酒意強吻阿香,翌日清晨2時,又強摟阿香限制行動,用手肘碰胸部性騷擾,居酒屋員工聽到阿香呼救聲,趕緊制止陳男惡行,阿香怒告性騷擾與強制罪,陳男只好賠償阿香和解,不過,性騷擾雖可撤回告訴,強制罪卻是非告訴乃論,不能撤回告訴,台中地院據此判處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宣告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37歲大學畢業的陳男,曾有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的前科,他與女性朋友阿香(化名)於去年9月8日晚間8時,在中市一家居酒屋用餐,不料,陳男三杯黃湯下肚,對女服務生有失態行為,一直鬧到深夜12時,阿香見陳男失態愈來愈嚴重,遂將陳男叫到外面溝通,陳男卻強吻阿香,阿香推開陳男,要求陳男立即回家休息。

事隔2小時,原本同意返家休息的陳男,卻又跑進居酒屋,宣稱要把酒喝完,卻趁機從後方熊抱阿香,再用手勾住阿香脖子,將阿香抱至陳男雙腿中間,還用手肘碰阿香胸部,阿香吃驚大呼救命,居酒屋員工趕緊制止陳男。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不否認上述失態之舉,他趕緊賠償阿香,阿香也撤回性騷擾的告訴,不過,陳男另涉的強制罪(暴力脅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撤銷,台中地院認為陳男已有悔意,也獲得阿香原諒,輕判拘役55日,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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