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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婉鈺掌摑員警不認罪 檢察官:民代不是該為民表率嗎?

李婉鈺今至北院開庭。(記者張文川攝)

李婉鈺今至北院開庭。(記者張文川攝)

2018/06/13 18:1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議員李婉鈺,去年11月凌晨到前立委張碩文住處狂按門鈴、拍打鐵門、撕春聯,與看不慣的鄰居拉扯,下手欲搶員警密錄器,打員警一拳,被依妨害公務、強制未遂罪嫌起訴,台北地院今開庭,李婉鈺不認罪,法官和蒞庭檢察官都勸她思考是否要認罪,檢察官說:「民意代表不是該為民表率嗎?一言不合就打警察,這樣對嗎?」

李婉鈺堅稱,是員警處事不公,還打她,她是為了保存證據才動手搶密錄器,她承認揮拳打傷員警鼻樑,但強調是員警先吃她豆腐又打她,「我氣不過才一拳揮過去」。

由於李婉鈺說起訴內容都不是事實,法官因此依起訴書逐句問她全程經過,並追問細節,她乾脆地承認揮拳歐警,但否認一直按門鈴強迫別人開門,強調當時沈姓女住戶接連罵她「你是花痴嗎?沒別的男人了嗎?爛貨」,愈罵愈難聽,她才和對方拉扯,到場處理的2名警員只架住她,任令沈女繼續踹她,其中一男警還趁機用手按她的胸部吃豆腐,讓她非常生氣,「我是民代,警察都敢這樣對我,何況是一般民眾?」

李的律師主張,沒人控告李婉鈺強制罪,她的敲門行為充其量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安寧,不構成刑責;至於毆警,李與員警在二樓就已說好要去派出所談,警方執行排除危害的職務至此已告一段落,李是在一樓門外與警衝突,此時員警已不算是執行勤務,而是李婉鈺與王姓員警私人間的質問與衝突,應不構成妨害公務要件。

公訴檢察官庭末指出,李婉鈺確實有打警察的行為,指她在錯誤的時間點(深夜)、錯誤的身心狀態(酒後、剛跑完行程)而做出錯誤的行為,且警察並沒有控告她傷害,建議身為民意代表的李婉鈺,應站在為民表率的立場,坦然承認妨害公務罪行。李婉鈺在庭外受訪時說,她事發後已經向員警道歉過了。

法官讓李回去和律師討論是否要認罪,以及要對被害員警、受傷害的國家執法尊嚴做出哪些彌補動作,這關係到犯後態度,攸關量刑,要李婉鈺審慎思考。全案定7月25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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