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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好縱火燒死無辜 男自首減刑判10年

簡男縱火後走路離開現場。(資料照,記者周敏鴻翻攝)

簡男縱火後走路離開現場。(資料照,記者周敏鴻翻攝)

2018/06/18 16:4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24歲簡姓男子,2017年10月10日晚間9點多,只因與父親發生口角、心情不好,竟於酒後持寶特瓶購買汽油,隨機挑選桃園區鎮江街一處6層樓舊式公寓縱火,導致50歲簡姓住戶逃生不及被燒死,另有4名住戶受到嗆傷,簡男縱火後自行走到桃園警分局青溪派出所自首「我放火了」,由於簡男自首符合減刑規定,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殺人罪判處他10年徒刑。

無辜命喪火窟的住戶與簡男素昧平生、並不相識,簡男出庭時辯稱「我只是要燒機車而已,沒有想要燒房子和殺人的意思,當下是沒有意識的,點火後整個人才醒過來,嚇得走到警察局自首」;簡男的辯護人也稱,簡男有憂鬱症病史,當時是因與父親口角、情緒失控,事發時已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

不過,法官囑託國軍桃園總醫院替簡男做精神鑑定,結果顯示簡男於犯案當下意識清楚,且案發後還能清楚描述犯案動機、購買汽油的地點等,顯見他在犯案過程仍具有組織性、規劃性、做選擇的能力等,認為簡男的說詞卸責、不足採信。

判決指出,簡男僅因心情不佳、為求發洩而縱火,造成無辜住戶受波及,但考量他犯後自首符合減刑規定,加上過去曾被診斷有憂鬱症等情況,審結依殺人判處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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