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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男車禍下車摔進水溝溺斃 法院逆轉判保險公司應理賠定讞

2018/06/19 15:2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嘉義洪姓男子4年前酒駕擦撞國道護欄,下車步行卻跌落路肩旁的水溝溺斃,保險公司認為洪男是酒駕,並非意外死亡,拒絕理賠,一審判保險公司勝訴免賠;但二審改認定是意外死亡,改判3家保險公司應理賠50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洪男2014年8月14日酒後駕車上國道一號,在水上交流道北向入口匝道擦撞護欄,洪男下車步行約10公尺,跌落路肩外的水溝,導致姿態性窒息死亡。死者家屬主張,洪男生前向國泰、泰安、新安東京海上3家保險公司共投保500萬元意外險,但咻險公司拒賠,家屬提告。

3保險公司主張,洪男是酒後駕車擦撞護欄受傷後,攀爬護欄從高處墜落,俯趴於水溝致死,並非意外死亡,符保險契約「除外不保」條款,洪男是因飲酒達重度酩酊,以致行為能力與自我防衛能力降低,非屬外來突發事故,不應理賠。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洪男換算呼吸酒精濃度約為0.98,符合除外條款,死者涉刑事公共危險罪,應可預見酒後駕車可能提高自身安全的風險,否則若允許酒駕肇事仍可請求保險給付,無異將保險作為犯罪的保障措施,判家屬敗訴,家屬上訴。

但高院二審的見解不同,法官依據驗屍報告,認定洪男是因意外事故死亡,他酒駕自撞護欄,並不必然會摔落水溝,難以認定洪的死亡與酒駕有因果關係,不符合除外不保條款,因此今年2月逆轉改判3家保險公司應賠償家屬共500萬元。

保險公司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同二審判決理由,認定二審判決未違背法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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