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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蟲驗尿呈陽性稱喝止咳藥水 法官採信判無罪

李姓毒品人口尿檢被驗出嗎啡陽性反應,屏東地檢署認為李男施打海洛因將他起訴。(記者李立法攝)

李姓毒品人口尿檢被驗出嗎啡陽性反應,屏東地檢署認為李男施打海洛因將他起訴。(記者李立法攝)

2018/06/19 19:5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李姓毒品人口尿檢被驗出嗎啡陽性反應,檢方認為李男施打海洛因將他起訴,李男卻辯稱是喝了止咳藥水才被驗出嗎啡,屏東地院法官根據醫學鑑定報告,認為李男確實有可能是喝了止咳藥水才驗出嗎啡反應,檢方無法證明李男施用海洛因,應無罪諭知。

李男因毒品案多次進出監所,是列管毒品人口,須定期受檢,去年1月17日上午到分駐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類陽性反應(濃度為460ng/ml)、可待因陽性反應(濃度為209ng/ml),檢方推算李男是在96小時內施用海洛因所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起訴。

李男則辯稱,他因罹患肺結核而就醫,醫院開給他甘草止咳藥水,才導致他的尿液有嗎啡陽性反應,他絕無施用海洛因。

屏東地院為此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關於服用甘草止咳水代謝出可待因與嗎啡濃度及比值,認為尿液中嗎啡與可待因比值小於3時,為複方甘草合劑或溶液劑使用者,比值若大於3,則為複方甘草合劑錠劑或海洛因使用者。

法官認為,李男尿液嗎啡濃度與可待因濃度比值小於3,符合服用甘草止咳水所代謝出嗎啡及可待因的合理範圍內,李男所辯並非不能採信,檢方起訴李男犯罪事實,卻無法實質舉證說服法官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予被告無罪判決諭知。

屏東地院法官根據醫學鑑定報告,認為李男有可能是喝了止咳藥水才驗出嗎啡反應,檢方無法證明李男施用海洛因,判他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屏東地院法官根據醫學鑑定報告,認為李男有可能是喝了止咳藥水才驗出嗎啡反應,檢方無法證明李男施用海洛因,判他無罪。(記者李立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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