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拋家棄子超過2年 老來無權要求扶養
法院棄養或請求撫養案例中,常見告訴人年輕時拋家棄子,等到年老全身病痛時,突想起還有兒女,才想要回歸家庭,惟那時候早已無親情,多以決裂收場,最後鬧上法庭,交給法官定奪,但提告獲勝的機率通常不高。(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院的棄養或請求撫養案例中,常見告訴人年輕時拋家棄子,等到年老全身病痛時,突想起還有兒女,才想要回歸家庭,惟那時候早已無親情,多以決裂收場,最後鬧上法庭,交給法官定奪,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1日指出,這種案件提告獲勝的機率不高,只能說「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司進會表示,「刑法」294條雖有遺棄罪,民法親屬篇也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若父母早年未善盡扶養子女義務在先,無正當理由且持續逾兩年,到了晚年才想要求子女照顧,依照實務見解,子女就算拒絕扶養,也不會觸法或判須扶養。
司進會進一步解釋,「刑法」294-1條1項4款特別指出,對無自救力之人,親屬本應扶養、養育或保護,但若無自救力之人前未盡扶養義務超過2年,情節重大,那麼親屬未盡扶養、養育、或保護義務,不用受罰。
「民法」1118-1條也有類似的除外條款,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法院得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更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司進會呼籲,成家後就應對家庭負責,法律雖保障受扶養的權利,但也有例外情形可免除扶養義務,切莫「少壯不負責,老來圖扶養」,屆時法院若判輸,晚景淒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