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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男偷錢為母治病 處境「可憫恕」法官輕判

法官認為陳男符合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輕判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資料照)

法官認為陳男符合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輕判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資料照)

2018/07/04 17:1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的陳姓男子,不但無錢支付母親醫療費,連自己與母親吃飯的錢都籌不出來,去年10月間他入侵醫院病房,偷走一名患者的現金2900元,用來支付母親醫療費與母子生活開銷,台中地院認為他觸犯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的加重竊盜罪,且他於2013年曾犯竊盜罪,本次偷竊是累犯,必須加重其刑,但衡量他的處境「可憫恕」,輕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罹患精神疾症,去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因胃潰瘍而住院,同一時間,其母也生病,卻無錢就醫,陳男不但缺錢支付自己與母親醫療費,也無錢支應母子吃飯等生活費,遂於10月28日潛入病房,竊取一名患者的現金2900元,被中市警方函送法辦,這位被害人則於去年12月病故。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承認偷竊,他答辯說,竊得現金先用來支付母親看病的醫療費,餘款再用於支付他自己的醫療費,法院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醫療記錄,確認陳男沒有說謊,法官認為,陳男在2013年曾因加重竊盜罪被判處拘役20日,這次再犯屬於累犯,必須加重其刑,不過,陳男坦承犯行,再衡量他無錢支應母親與自己醫療費,甚而無錢吃飯的處境,認為他符合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輕判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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