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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鑑定制度爭議 司法院廣邀專家研議

司法院特於前天上午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5次會議,邀請各界代表研討現行鑑定制度的可能修正方向。(資料照)

司法院特於前天上午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5次會議,邀請各界代表研討現行鑑定制度的可能修正方向。(資料照)

2018/07/18 11:3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由於去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第一分組曾決議應完善專家證人制度,並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因此司法院特於前天上午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15次會議,由副祕書長葉麗霞主持,邀請審、檢、辯、學等各界代表共同研討現行鑑定制度的可能修正方向。

司法院指出,由於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起提出證據及說服等實質舉證責任,因此與會者多認為應保留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之權利,但現行刑事訴訟法未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偵查中選任鑑定人的權利,可能有違真實澄清及實質辯護原則,與會者多數認為有調整之必要。

多數與會者也認為,目前檢察官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或機關作成的鑑定報告,實務上多被認定具證據能力,但被告及辯護人在偵查中及審判中自行選任鑑定人作成的鑑定,卻因缺乏法律明文規定而無證據能力,顯有檢討之必要。

部分與會者也提到,機關鑑定應由實際鑑定人依法具結,目前實務上未予要求,有加強之必要;另有人建議應減少機關鑑定的數量,改以鑑定人鑑定為主。

此外,目前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中,不以傳喚鑑定人報告陳述或交互詰問為必要,可以用書面報告來代替出庭陳述,與會者對此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只要當事人對鑑定報告有異議,鑑定人就應出庭陳述,但也有人認為此舉將導致審判量能無法負擔。

由於與會者討論熱烈,且未有結論,司法院暫定於8月6日再針對相關議題召開會議,繼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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