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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男持刀搶弱女子 律師竟辯只是「恐嚇取財」

劉男持刀尾隨女子進入電梯,搶走女子300元,律師想以相對輕罪的「恐嚇取財」辯解,法官仍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判刑3年6月。(資料照)

劉男持刀尾隨女子進入電梯,搶走女子300元,律師想以相對輕罪的「恐嚇取財」辯解,法官仍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判刑3年6月。(資料照)

2018/07/20 20:3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劉男偷拿水果攤款項,來買線上遊戲點數,為了還錢,去年6月28日晚間他隨機闖入南港區某大樓,趁女子搭電梯時搶走300元;但他的律師想以相對輕罪的「恐嚇取財」辯解,法官並未認同。士林地院認為,劉比被害人高16公分、體重多36公斤,還近身持刀擋住電梯威脅,顯然屬強盜犯行,近日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提到,被害人當晚10點左右進入電梯後,見劉男跟著進入,誤以為是鄰居,但當她拿感應卡要上樓時,突遭劉男持蝴蝶刀威脅、恐嚇要錢;此時被害人為保命,只能交出皮包,之後再被要脅不准呼喊。女子說,劉男持刀當下距離她僅10公分,直到對方離開電梯後,她才敢按警鈴。

劉男到案後雖承認要錢,但否認強盜,辯護律師則搬出以往高院過往判決說,高院法官遇同樣情況,僅依恐嚇取財罪論處,因此劉並非強盜罪。

承審法官細讀該案判決後認為,被告在被害人交出財物後立刻放下刀,未進一步脅迫或攻擊被害人,且電梯門曾三度開啟,被害人自由並未完全遭控制,顯然與本案不同。

法官審酌,劉男有體型上優勢,還以身體擋住電梯門,完全控制被害人自由,甚至將刀尖指向對方,已構成強盜犯行,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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