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產品去痘、抗敏又挨罰 宏醫生技興訟被駁回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宏醫生技公司前年底刊播葡萄糖胺產品廣告時,曾因廣告誇大被桃園市政府重罰,詎料去年6月宏醫刊播「益生菌咖啡」產品廣告時,又宣稱產品有改善過敏及去痘等效果,桃市府認定宏醫1年內2度違規,再開罰62萬元,宏醫事後提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開罰有理,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前年11月、12月間,宏醫生技曾刊播「天然素食葡萄糖胺Q彈禮盒」,因宣稱具有特定療效,去年2月間遭桃市府開罰152萬元,但去年6月宏醫又刊播「宏醫PFAR益生菌咖啡超值組」廣告,宣稱產品有改善皮膚濕疹及過敏、使呼吸道順暢、讓肌膚光滑、排出重金屬、改善水腫、促使排便順暢、消除痘痘、減少腰圍、降低體重等效果。
桃市府認定宏醫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且是1年內2度違規,因此去年10月再度祭出裁處,對宏醫生技開罰62萬元;宏醫不服裁罰,事後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廣告是在去年6月刊播,而桃市府在去年7月4日即曾對宏醫作出裁罰,以時間點來看,當時的處分已涵蓋6月的廣告,去年10月又做出處分,已屬重複裁罰。
宏醫並強調,該產品廣告獲利極微,桃市府沒有審酌宏醫所得利益,也沒有事先提醒、警告,顯然有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等問題,此外商業性言論也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桃市府以行政規則箝制言論自由,也有權利濫用之違法,應撤銷裁罰。
不過北高行審理後認為,食安法相關規定是為了保障消費者能獲得真實、完整的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自然可對商業言論自由做出必要限制,桃市府依法裁罰並沒有違背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等問題。
至於是否重複裁罰,北高行調查發現,桃市府去年7月的處分是針對「宏醫國際」,而去年10月則是針對「宏醫生技」,並沒有重複裁罰,況且主管機關依法也沒有必須先警告、勸導才能開罰的規定,足認桃市府開罰並無違誤,不必撤銷,但宏醫生技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