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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3.2萬被雇用縱火 被判5年半徒刑

兩男3.2萬被雇用縱火,被判5年半徒刑。(示意圖)

兩男3.2萬被雇用縱火,被判5年半徒刑。(示意圖)

2018/08/01 12:02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萬2千元就收買兩男!深夜去台中市大里區放火燒被害人一家四口的住屋,所幸鄰居發現協助滅火,未釀成大禍,台中地院依放火罪判處5年及5年半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男(44歲)、李男(29歲)受不詳姓名教唆,提供3萬2千元去放火,2017年元月5日李男承租小客車一部,陳男從自己車上提供黑色膠帶,將作案車輛前後車牌以膠帶黏貼而使人無法辨識,由陳駕駛搭載李男,前往中市大里區明仁路某路口,由陳把風及接應,李男持事先準備好的裝有松香油之玻璃瓶,放進引信布條以打火機點燃,該著火玻璃瓶丟擲在楊姓被害人住處鐵捲門與地面的交界處,確認火勢開始延燒後,奔往陳男停車巷口逃離現場。

所幸附近鄰居發現,馬上打開水龍頭滅火,順利撲滅火勢,濃煙飄進屋內,楊姓被害人之妹妹聞到異味,與楊某外出查看,此時楊姓被害人父母返家,並報警處理,所幸未造成住宅之燒燬而放火未遂,但已造成楊某心生畏懼,威脅到楊某及其家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李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供出上述犯罪事實,但陳男則辯稱不知情,不知李男是去縱火,李男在法庭上也翻供,說是他誣陷陳男,都是他一人所為,想說這樣罪會輕一點,可是法官發現,處處做案痕跡都有陳男,兩人各分到1萬6千元,顯然兩人是共犯,黑色膠帶也是陳男車上所有,且兩人一起到做案現場3次,陳男是想套詞脫罪,判處陳男5年半徒刑,李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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