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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撞死4歲童…最重囚10年卻有漏洞 「毒駕沒認定標準」

郭姓男子涉嫌吸毒後駕車,追撞騎機車的蘇姓母女,4歲女童送醫不治,未來卻可能躲過毒駕量刑。(記者王捷翻攝)

郭姓男子涉嫌吸毒後駕車,追撞騎機車的蘇姓母女,4歲女童送醫不治,未來卻可能躲過毒駕量刑。(記者王捷翻攝)

2018/08/03 23:0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郭姓男子4度毒駕,本月2日晚間撞死4歲女童,引起警方憤慨,由於毒駕沒有一套認定標準,檢方一般會起訴,但法院判無罪,判無罪的原因是,檢察官難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這個要件,就曾有毒蟲毒駕獲判無罪。律師洪銘憲說,酒駕有酒測器可測出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值,但是毒駕沒有,以刑法185-3條來說,若目的是為了避免車禍死亡,酒駕可以不等發生車禍就罰,毒駕也可以比照,但重點應該放在如何舉證,如果無法舉證,應修去「不能安全駕駛」這個構成要件。

洪銘憲認為,刑法185-3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處罰「危險犯」,這種犯罪的成立只要造成危險即可,並不需要真的發生損害結果。換句話說,雖然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終極目的是要避免車禍死傷,但醉態駕駛行為並不必等到發生死傷才處罰,而是一旦有這個行為就可以處罰。簡言之,危險犯是一種「防患於未然」的處罰。

在185-3條中規定,不管喝酒或是服用毒品、麻藥或其他類似物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最重可以判到10年。

不過,長年以來,報導酒駕致人死傷的新聞較多,使得刑法185-3中的三款,修法均集中於酒駕方面,如果仔細觀察185-3條的三款情節,只有第1款的酒駕是把標準訂死的,另外兩款則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為要件,提供了比較彈性的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是以第2或3款來追訴,駕駛人除了服毒、服用麻醉藥後駕車的行為之外,還必須經過諸如走直線、畫同心圓等測驗,確定他的專注力和反應力確實不能好好開車,才可能成立犯罪。但第1款的酒駕行為,只要酒測值達到0.25,不管實際上意識狀況如何,就直接處罰,因此,要追溯不能安全駕駛,應該要立定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讓院檢能依事證做起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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