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震驚!酒駕肇事抽血酒測值0.49毫克 竟無罪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鄭姓機車行老闆白天駕車追撞前車受傷,送醫抽血測得等同酒測值0.49毫克,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高等法院採信法醫研究所見解,認為醫院僅採用「生化酵素分析檢驗法」,未再以一般刑事鑑識實驗室的「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檢驗血液酒精濃度,不排除可能受其他因素影響,加上警方非當場查獲鄭男酒駕,以罪證不足,判鄭無罪定讞。
鄭男於2016年11月17日上午9時,從經營的機車行駕車回家途中追撞前車受傷,被送往桃園壢新醫院急救,經醫院抽血測得血液含酒精濃度達99mg/dl,即呼氣酒精濃度0.49毫克。檢方據此認定鄭男酒駕肇事,將他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鄭男承認駕車肇事,但否認酒駕,辯稱當時有受傷,應是受傷後體內酵素影響到酒精濃度的檢驗。
桃園地院審理時,壢新醫院證稱,該醫院採用「生化酵素分析檢驗法」,其品質管制、檢驗流程需先經過試校正,並與標準品比對合格,再測試每支病人檢體通過品管測試合格後,才可作病人檢體,不過當時沒有血液中的乳酸鹽與乳酸氫的數值。
法官函詢法醫研究所,其函覆稱,一般醫院採用「生化酵素分析檢驗法」檢測酒精,較易受一些因素影響,如採檢時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等因素干擾,因此「生化酵素分析檢驗法」僅是初步篩檢實驗,僅能提供醫療參考,而一般刑事鑑識實驗室的「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準確性高且干擾少,也是世界各國刑事鑑識所採用,若生化酵素分析檢驗法結果是陽姓反應,必須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始能供作法庭上的證據。
桃院採信法醫研究所見解,認為此案壢新醫院未再進一步以頂空氣相層析儀分析法複驗,加上警方並非當場查獲鄭男酒駕等情事,判鄭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認為壢新醫院檢驗過程,相當嚴謹,應有證據能力,而且實務上,警方取締酒駕案件,時常遇到無法以呼氣測得酒測值, 致需抽血以生化酵素分析檢驗法的生化檢驗報告為依據,法院都採信有證據能力,不應僅憑法醫研究所函文,即認定檢測無證據能力。
不過,高院仍認定,壢新醫院應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鄭男有無酒駕,且除了壢新醫院報告之外,並無其他證據能證明鄭男肇事前有喝酒事實,如騎車不穩、蛇行等情形,判鄭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