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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一女有兩夫 挨告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被告不知前段婚姻無效才會再婚,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被告不知前段婚姻無效才會再婚,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18/08/14 13:5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一妻竟有二夫?基隆一名饒姓婦人2012年與前夫結婚後育有兩女,兩人於4年後協議離婚,隔年饒婦再嫁給江姓現任丈夫。前夫卻認為離婚協議書中有瑕疵,主張離婚無效,提出訴訟,法官判他勝訴。前夫則以此憑據,對妻子及江男提出告訴。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為,被告不知前段婚姻無效才會再婚,予以不起訴處分。

饒婦前夫向檢察官表示,與饒婦填寫的離婚協議書中,依法須找兩名證人簽名,其中一名江姓證人並未確認雙方合意離婚,就直接簽名,此舉不符規定,便依此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之訴,去年3月,一審判處離婚無效,上訴到高院,也維持原判決,所以證明饒婦與自己法律上仍是夫妻,但她卻再嫁江男,不但登記結婚還生了一名女兒,已經觸犯通姦、重婚罪,娶她的江男也觸犯相姦及和誘罪。

饒婦則向檢察官供稱,自己的認知上已經在2016年7月已經與前夫離婚,同年11月發現與江男有了孩子之後,為避免女兒成為非婚子女,所以選在隔年2月與江男登記結婚,這段時間離婚無效的官司根本還沒判下來,不知道和前夫還有夫妻關係。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饒婦與前夫離婚登記無效的原因,是其中一名證人未確認雙方是否真的有離婚的真意,就直接簽名;但饒婦本意上是有想與前夫離婚,難認定她在與江男結婚前,就知道離婚無效,所以她再婚時應是善意且無過失;另饒婦前夫提出的和誘、通姦等告訴,因饒婦與江男是在認定已經離婚的情況下,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指出,法律上饒婦現等同於有兩個丈夫,已違反民法985條規定,饒婦必須依民法988-1條中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規定,向法院提出前項婚姻無效之訴,以免觸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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