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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品牌創辦人騎單車卡溝蓋摔倒 提國賠獲判20萬

某運動品牌創辦者王姓男子在台北藝術大學內騎自行車,因為輪胎卡到水溝蓋排水孔摔車,獲判國賠20萬元。(記者黃捷翻攝)

某運動品牌創辦者王姓男子在台北藝術大學內騎自行車,因為輪胎卡到水溝蓋排水孔摔車,獲判國賠20萬元。(記者黃捷翻攝)

2018/08/15 18:42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某運動品牌創辦者王姓男子,前年8月在台北藝術大學內騎單車,行經一處水溝孔蓋時,車胎被縫隙絆倒,王男手掌當場骨折,他憤而向北藝大求償136萬餘元。北藝大雖指案發地點並非道路,王男為了抄近路才會摔車,但士林地院認為設計仍應符合安全規範,北藝大確有過失,判賠20萬餘元。

王男主張,他當天行經舞蹈學院後方停車場通道,因該處水溝孔蓋孔隙過大,經測量為長50公分、寬5公分,且與行進方向順向,導致他單車被絆倒,右手手掌骨折,遂依國家賠償法求償醫療費1080元、單車維修費300元、工作損失36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總共136萬6380元。

北藝大則抗辯,校園內通路非市區道路,不受「市區道路條例」等法令規範,且位於山坡地,須考量水土保持及防洪,孔蓋才會設計成這樣,此外,現場有設置標誌告知「此路不通」,王男為抄近路強行進入,應為自己違規行為承擔風險。

法官認為,該路段雖不符合「道路」定義,但仍有「類似道路」的通行功能,應比照一般道路的通行安全性規範,孔蓋淨寬不得大於3公分,事發孔蓋設計顯然不符規定,且「此路不通」並不等於「禁止進入」,北藝大仍有管理上疏失。

但法官指出,王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仍應自負2成責任,且工作損失金額舉證不足,精神慰撫金要求過高,最終判賠20萬1104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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