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RCA工殤求償案
2018/08/16 11:5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我國史上最大工殤事件的RCA(美國無線電公司)職災求償案,歷經14年、共5230天的纏訟,受害員工求償27億,一審判RCA和控股公司百慕達湯姆笙、法商湯姆笙等3公司應連帶賠償445人共5.6億,二審改判RCA、奇異等4公司須賠486人、共7億1840萬元,最高法院今判其中262人應獲賠5億餘元定讞,其餘246人發回高院更審。
以下是纏訟14年的RCA工殤求償案概要:
1969年: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桃園、宜蘭等地設廠生產電視機、遙控器等電子產品。
1988年;奇異公司將RCA轉售湯姆笙公司。
1991年,湯姆笙公司發現RCA桃園廠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
1992年,湯姆笙將RCA桃園廠關廠,資遣員工,出售土地。
1994.06:立委舉發桃園廠區遭污染,環保署經查屬實。
1998.07:RCA員工成立自救會。
2004.04:自救會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對RCA求償27億元。
2005.03:台北地院以自救會尚未登記法人,駁回訴訟;自救會提出上訴。
2005.08:高等法院仍駁回自救會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重審,隔年3月,高院發回北院重審。
2015.04.17:北院一審判決RCA等3公司應賠償445人、共5億6445萬元。
2017.10.27: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奇異等4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
2018.8.16:最高法院三審宣判,已死亡者的家屬與罹病員工共262人,獲判賠5億餘元確定,其餘246名目前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或所患疾病不符合研究結果的求償者,被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