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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竊車缺證據判無罪 法官認涉收贓罪促再辦

沒有洪竊車的直接證據,法官判決無罪,但認為洪至少涉及收贓罪,應由檢方另行偵辦。(示意圖)

沒有洪竊車的直接證據,法官判決無罪,但認為洪至少涉及收贓罪,應由檢方另行偵辦。(示意圖)

2018/09/06 12:3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7年前的一樁竊車案,洪嫌被控在台中市竊盜一部豐田小客車,得手後請劉嫌開到嘉義市允晟公司銷贓(負責人收贓罪判1年6月),台中檢警從贓車上指紋比對出洪與劉兩嫌,將兩嫌起訴,但法官將劉嫌搬運贓物判拘役50日,卻沒有洪竊車的直接證據,判決無罪,法官認為洪至少涉及收贓罪,應由檢方另行偵辦。

本案起源,洪家宏在2011年11月5日凌晨,不知道是如何取得林姓車主的豐田自小客車(當天清晨7時報失竊),同日凌晨5時,駕駛該車到北屯區東山路劉佳勳住處,請求劉將該開到嘉義市「允晟公司」(負責人蘇子乾贓物罪已被判1年6月確定)銷贓。

洪則另開一部車,引導劉嫌行車路線,順便接應劉回台中。洪家宏、劉佳勳駕車到達允晟公司附近後,改由洪家宏駕駛該車進入允晟公司,但進入後不久,嘉義警方據報前來搜索,一開始洪與允晟員工拒不開門,後來開門後,洪又躲藏在拆卸區,被員警找到後一開始自稱是允晟員工,後來辯稱是來買零件的,檢警初步看不出嫌疑。

而失主的車子裝有GPS定位系統,所以當天凌晨失竊後,林姓車主從手機上發現車子上一號國道南下,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供GPS定位系統,可是看得到車子正往南行駛,通報國道警察卻查無此車(因為歹徒已換上車牌),而在根據GPS定位系統,通知嘉義警方到允晟進行搜索,查扣到該部贓車,當時已經無車牌、儀錶板也被拆了。

台中檢警從車上採得指紋,經事後比對找到劉與洪兩嫌,而據調查劉嫌原與洪男不熟,卻不深入了解車子來源,就協助把車開到嘉義,其搬運贓物罪明確。但檢方起訴洪嫌竊盜罪,無直接證據,洪嫌雖滿口謊言,無證據還是要判無罪,但其可能另涉贓物罪、搬運贓罪等,應由檢方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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