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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議員江文登涉詐領助理費 判緩刑不影響參選資格

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的雲林縣議員江文登遭雲林地院判處徒刑10月。(記者廖淑玲翻攝)

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的雲林縣議員江文登遭雲林地院判處徒刑10月。(記者廖淑玲翻攝)

2018/09/14 17:16

〔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已登記參選爭取連任的雲林縣議員江文登涉犯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案,全案審結,雲林地方法院今天以其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7罪,應執行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不影響參選資格。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江文登自民國99年起擔任雲林縣議員至今,明知李男及另一名江姓男子均未實際擔任其助理並支領薪資,涉嫌以二人為其議員服務處助理人員名義,向雲林縣議會請領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所得款項供家庭開銷使用,不法所得逾百萬元。

雲林地檢署以江文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

全案經雲林地方法院審結,院方今天以江文登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雲林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該案將等待收到正式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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