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夢有陷井!檢察官教你如何簽經紀約…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懷抱著演藝夢的年輕人,一旦被經紀公司相中,就一股腦兒簽約接受培訓,等到日後發展不如預期想要解約,才驚覺合約充滿了諸多陷阱,無奈與東家鬧上法院,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18日特別剖析經紀合約的問題,讓藝人與經紀人對合約有更充足的認識。
陳志銘表示,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應注意以下10個主軸:
1、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
2、經紀公司抽成、佣金問題。
3、競業禁止(非經經紀公司(人)同意,不得擅接演出)。
4、著作權歸屬約定。
5、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
6、形象維護(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為的約定)。
7、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
8、違約金約定。
9、演藝經紀契約轉讓、讓渡約定(可否單方面,還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轉讓)。
10、續約時,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
陳志銘指出,契約當事人主體愈明確愈好,盡量只有單純雙方,以免人多口雜;其次,契約存續期間一般少則2年,多達10年,過短不利經紀公司訓練藝人,過長則綁手綁腳,不利解約,因此雙方最好在簽約時,就預先規劃日後幾年的發展方向,如:要發幾張唱片、拍幾部戲劇、兵役或妊娠期間是否須排除等。
陳志銘強調,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演出,尚可在中國或其他國家演出,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國際,亦應一併檢視考量,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以免違約。
陳志銘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醒,網路社群平台是一項新興問題,若藝人想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演出,或進行跨刀站台,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並徵得同意,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而鬧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