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怒擋車 留通道恐也涉強制罪
2018/09/21 13:1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騎士與轎車發生行車糾紛,憤而在轎車前方連續急煞3次擋車,被警方依強制等四罪移送法辦,他嚇到跪哭道歉,對此,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洪敏超指出,有些人認為擋車只擋前方,有留下左、右、後方供對方通行,不構成強制罪,這其實是錯誤觀念。
洪敏超表示,因為擋車的時候,確實已經妨害到他人行駛在「同一車道」的自由與權利,無論對方事後採取什麼應對措施,都不會影響強制罪的成立,最重可處3年徒刑。
洪敏超強調,擋車可能造成後車需緊急煞車或跨越分向限制線,只要造成其他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而發生發生公眾往來的危險,還會成立「刑法」第185條規定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高可處5年徒刑。
洪敏超以臺北市為例,近5年來因車禍發生死傷的人數,每年約2萬7000人以上,而行車糾紛未報案更不計其數,因而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面臨行車事故或行車糾紛時,應保持理性冷靜的態度處理,以免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