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袂生牽拖厝邊?他誤踩摔跤 怪罪百貨公司求償123萬

張男逛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時,誤踩展示櫃的「DP檯」摔倒受傷,求償123萬餘元敗訴。(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張男逛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時,誤踩展示櫃的「DP檯」摔倒受傷,求償123萬餘元敗訴。(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2018/09/22 13:2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男子前年10月逛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於12樓參觀展示櫃位時摔跤,導致嘴唇破裂、左手骨折等傷害,他宣稱是皮鞋陷入展示櫃下方約3.5公分的縫隙而摔倒,向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求償123萬餘元,台中地院一審認為他沒有舉證,證明受傷是鞋子陷入縫隙,判決他敗訴,他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展示櫃的「DP檯」有半個腳印,可證明張男是自己誤踩「DP檯」而摔倒,皮鞋陷入縫隙之說與事實不符,再度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16年10月12日晚間於新光三越百貨12樓摔倒受傷,事後他求償醫療費7686元、計程車費用8330元,以及懲罰性賠償金1萬6016元、精神慰撫金120萬元,總計123萬2032元,他的理由是通道狹小,不到1公尺寬度,櫃位擺設不當,且展示櫃下方又有寬度3.5公分的縫隙,他的皮鞋陷入縫隙而摔倒受傷。

新光三越答辯說,此通道是方便客人進出展示櫃位的次要通道,不是主要通道,且現場光線明亮,縫隙沒有安全問題,一般人行走時,會邁步而抬高腳掌,鞋尖高度會高於縫隙,不可能發生鞋子陷入縫隙的事故,另外,家具、設備設計多有支撐腳或留有空隙,以利於搬運或美觀,並沒有規定「底部應該填滿」,張男受傷與百貨公司無關。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張男宣稱皮鞋陷入櫃位縫隙而跌倒受傷,卻沒有舉證,百貨公司又否認此說,另外,如果皮鞋陷入縫隙而摔倒,腳踝或腿部應會受傷,張男卻只有上半身受傷,張男說詞不足採信,判決張男敗訴。

張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似,並認為警方事後到場採證,在展示櫃的「DP檯」上發現半個鞋印,櫃位服務人員也證述說,此腳印應為張男誤踩所留,由此可顯示張男是誤踩「DP檯」摔倒,皮鞋陷入縫隙之說,與事實不符,再度判決張男敗訴,全案確定,不能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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