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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計程車司機撞死穿越馬路婦人 遭判刑1年10月

案發時黃文忠向警方指出撞擊到王姓婦人的位置。(記者吳昇儒翻攝)

案發時黃文忠向警方指出撞擊到王姓婦人的位置。(記者吳昇儒翻攝)

2018/09/23 15:3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38歲男子黃文忠曾因犯下毒品案件被判刑,出獄之後找不到工作,竟租了計程車違法營業。去年8月30日,黃男行經基隆市崇孝街、明德一路路口處停等紅燈,綠燈起步時未注意穿越馬路的王姓婦人,貿然左轉將她撞倒在地,送醫後不治身亡。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無照駕駛計程車撞死王婦,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10月。

檢警調查,案發當天上午6時許,王婦要穿越明德一路到對面時,卻遭到黃男的計程車左轉撞上。搶救3小時後,李婦卻因頭部外傷、蛛蜘網膜下腔出血及雙側肺挫傷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黃男偵訊時向警方表示,因為轉彎時視線遭到車內A柱擋到視線,才會沒注意到王婦釀成意外,但警方調閱車內行車紀錄器卻發現,駕駛的視線並未被擋到,應是黃男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才會釀禍,訊後將他移送法辦。檢察官認定黃男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依法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則向法官坦承有撞上王婦,但是對方闖紅燈行走,也未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才會造成意外。

法官調閱現場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畫面發現,王婦確實在號誌未變綠燈時,就起步穿越馬路,也未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但是黃姓司機撞上她時,號誌早已變成綠燈超過10秒鐘,就算婦人起步時就算是紅燈,也與事故無因果關係;李婦穿越馬路時未依規定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雖然也有過失,但不能卸免黃男的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黃男無照駕駛營業小客車,依法加重刑責2分之1,但他案發之後,在現場就跟警方承認犯行,符合自首條件,先加後減;考量黃男至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與其經濟狀況、家境等因素後,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年10月。

行車紀錄器清楚拍下王婦走過馬路的畫面。(記者吳昇儒翻攝)

行車紀錄器清楚拍下王婦走過馬路的畫面。(記者吳昇儒翻攝)

王婦遭計程車撞擊。(記者吳昇儒翻攝)

王婦遭計程車撞擊。(記者吳昇儒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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