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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車手3天沒領款 法官判他強制工作3年學技能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詐騙車手鄭男年僅20歲卻觀念偏差,強制工作是要讓遊蕩怠惰而犯罪的人,習得一技之長,重返社會能自立更生,據此維持原判強制工作3年,可再上訴。(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詐騙車手鄭男年僅20歲卻觀念偏差,強制工作是要讓遊蕩怠惰而犯罪的人,習得一技之長,重返社會能自立更生,據此維持原判強制工作3年,可再上訴。(資料照)

2018/10/06 17:2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鄭姓男子去年10月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待命」3天,沒有領錢,卻與另一位車手同車,被警察一併逮捕,台中地院認為鄭男未遂,可以減刑,依組織犯罪條例輕判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但他觀念偏差,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鄭男上訴二審,質疑當車手僅3天且沒有領錢,卻強制工作3年,違反比例原則,法官卻說,鄭男年僅20歲卻觀念偏差,強制工作是要讓遊蕩怠惰而犯罪的人,習得一技之長,重返社會能自立更生,據此維持原判,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20歲高中學歷的鄭男,去年10月23日加入暱稱「總部」、「豪豪」的詐欺集團當車手,他在同月23、24與27日,從台中市搭車到台北市「待命」3天,領了9000元的車資,但遲遲沒有獲得上級的領款指示,卻在27日上午與車手黃家威(判刑2年)同車,從台中市搭乘客運到台北市「待命」時,台北內湖警方追捕黃男,一併逮捕他。

台中地院認為,鄭男參加詐欺集團,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也沒有領到錢,依組織犯罪條例輕判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但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9000元車資屬於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鄭男上訴二審,辯稱自己只有20歲,社會經驗不足,應屬情有可原,且參與車手僅有3日,沒有實際領錢,卻宣告強制工作3年,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精神,聲明減刑並撤銷強制工作。

台中高分院法官卻說,鄭男正值青年,不思正途賺錢,卻貪圖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當車手助長詐騙歪風,但考量他當車手時間不長,犯罪所得不多,被捕後又坦承犯行,已給予減刑,僅判處4月徒刑,至於強制工作,是要讓遊蕩或怠惰成習而犯罪的人,培養勤勞習慣與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重返社會自立更生,據此駁回上訴,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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