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誼興毒胡椒粉含超標砒霜竟無罪!中高檢建請提起非常上訴

食品業者涉在胡椒鹽中違法摻入工業用碳酸鎂,驗出含砷量超標。(資料照)

食品業者涉在胡椒鹽中違法摻入工業用碳酸鎂,驗出含砷量超標。(資料照)

2018/10/18 11: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誼興公司把含砷(砒霜)、鐵成分超標,涉嫌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一、二審皆判公司負責人林中柱等無罪,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但卻很無奈的判決書中指出二審曲解法律見解「非無可議」,台中高分檢今天整理卷證,正式呈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請求依法判決。

最高法院強調,二審曲解法律見解「非無可議」,曲解了添加物的定義,不能給人吃的東西就是不能當作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應判有罪。允成化工的工業用碳酸鎂,外包裝就已標明「禁止用於食品」,進興行的胡椒粉成品中,有害人體的砷含量也超標,既然是工業用碳酸鎂,就不能添加於食品中,二審曲解法令,認為所有碳酸鎂不分食品級、工業級,都認定是合法添加物,「非無可議」

台中高分檢指出,砷是中藥砒霜的成分,毒性強,可導致中毒及致癌,與重金屬鐵,都是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本件的碳酸鎂,已標明是供工業用的,註明不能供食用,砷含量高達6.4ppm,鐵含量更高達477.6ppm,對人體均明顯有害。

檢方指出當初立法增訂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禁止將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添加到食品裡面,違者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法加重刑期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要防範不肖業者,將工業用而不能食用的添加物,添加到食品裡面。

碳酸鎂有供工業用的,有供食用的(食品級),工業用的每公斤4、50元,食用每公斤170多元,價差4倍多。台中高分院判決卻以碳酸鎂,是正面表列上可以添加的東西,就不分它是供工業用的,或是供食用的,即一概認為無罪,判決顯然違背法令。

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生命與健康,受憲法保障的權利,須可供人食用的,始得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業用的東西,本無列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資格,將它加到食品裡面,拿來給人食用,就是違法,就應該處以刑罰。台中高分檢呈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彰化縣衛生局2014年11月查獲進興行負責人謝仁貴、進興製粉廠負責人謝明吉、上游的誼興公司林中柱,摻入工業用碳酸鎂製造胡椒粉,且驗出含砷量(砒霜)超標高達6.4ppm,鐵含量更高達477.6ppm。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碳酸鎂屬於准用的食品添加物(正面表列),雖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未構成攙偽假冒混充,只能算是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和限量規格標準,屬行政違規,未涉刑責。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食安法本身將碳酸鎂列為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並沒有工業用或非工業用的區分,且被告並非以非碳酸鎂的成分冒充碳酸鎂,仍認定無罪,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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