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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使用率未達合約目標 北院判遠通免付4億違約金

圖為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感應收費門架。(資料照)

圖為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感應收費門架。(資料照)

2018/10/19 20:1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營運的前7年有3年的使用率檢核標準均未達成合約目標,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合約按日開罰,懲罰性違約金每天罰50萬元,共罰4億2750萬元,遠通提告主張免付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今判決遠通勝訴,高公局的4億餘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判決指出,遠通2007年8月依據促參法與高公局簽約,負責建置、營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高公局認為遠通營運第3年,未達合約規定45%的利用率目標,第5年未達65%目標,第6年未達70%目標,顯示遠通未積極改善,因此回溯至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按日處以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總計4億2750萬元。

遠通提告主張高公局這筆債權不存在,認為分年利用率目標只是契約管理上的指標,是遠通與高公局要共同達成的目標,提升率也須高公局的配套來促成,並非遠通單方面的義務;且合約目的是要將國道計次收費全面轉為計程收費,當利用率達到65%後,就可實施計程收費,此時契約目的就已達成,2013年6月底的利用率既然已達67%,高公局就不能再以未達70%來認定遠通違約。

北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遠通的ETC利用率,只大約晚了1年即達成約定標準,考量本案的契約規模龐大,且履約期程相對較長,難以認定遲延1年即屬重大延宕政策推行。

法官認定,高公局主張ETC的利用率會落後,是因遠通的服務品質有違失,或是利用率落後以致遠通財務狀況不佳,但高公局都未能舉證。所指利用率落後的情形,不符合合約中所規定的違約成立要件,遠通提告有據,因此判遠通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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