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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判遠通免付4億違約金 高公局:不排除上訴

圖為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感應收費門架。(資料照)

圖為遠通電收公司建置的國道ETC感應收費門架。(資料照)

2018/10/19 21:17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國道電子計程收費BOT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2年認定遠通電收ETC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求償4億2750萬元,但遠通不服提出民事訴訟,今日台北地院判遠通勝訴,逾4億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吳木富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查看法官判決的理由,再與律師研究討論,有哪些地方能夠再攻防。不過因為法官判決4.275億違約金債權全都不存在,與高公局預期有落差,高公局業務組長劉逢良表示,後續不排除會繼續上訴。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因國道電子計程收費BOT案,現有兩案正在進行民事訴訟當中;高公局因遠通電收建置延遲,認為遠通違約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425億元;另有,ETC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認為遠通違約求償4.275億元,但遠通不服同樣提出民事訴訟,兩案訴訟皆於102年起訴。

建置延遲一案,高公局向遠通求償每日50萬元,前年法院認定遠通電收確實違約,但每日違約金減至25萬元,判決遠通電收賠償7100餘萬元;不過高公局對於這結果並不滿意去年已上訴,目前仍在二審當中。

對於法院判決勝訴,遠通電收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將會尊重法院的判決。未來將持續精進國道電子收費工作,服務用路人並投入交通安全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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