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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董座1億投資連動債虧損 銀行須賠未成年女兒111萬

高等法院認為,女兒當時未成年,其連動債契約僅有父親簽名,仍缺母親簽名,判定該契約無效,銀行須賠償投資損失111萬元給女兒。(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為,女兒當時未成年,其連動債契約僅有父親簽名,仍缺母親簽名,判定該契約無效,銀行須賠償投資損失111萬元給女兒。(資料照)

2018/10/19 21:4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一家科技公司負責人夫婦,聽信銀行理專建議,以夫婦、未成年女兒和公司資金共1億多元,投資購買連動債但發生虧損,以銀行未善盡告知風險責任,怒控銀行、理專須連帶賠償1100多萬元;高等法院認為,在相關連動債的指示書、說明書中,均附有須自負盈虧的文字說明,且夫婦均已簽名、蓋章,故銀行並無賠償責任,但女兒當時未成年,其連動債契約僅有父親簽名,仍缺母親簽名,判定該契約無效,銀行須賠償投資損失111萬元給女兒;可上訴。

張姓夫婦提告指出,他和太太理財一向採穩健保本的態度,多次告知楊姓理專給他投資商品以「保本」為基本原則,不做高獲利、有風險的投資,他們兩人採信楊姓理專的建議,起初投資債券多為固定配息,但1996年間,楊姓理專誤導夫婦以為仍是安全保本的投資商品,而以夫婦、女兒、經營的科技公司名義共投資1億零400萬元,但1年多後,楊姓理專突然來電告知其連動債有重大虧損,雖然立即辦理贖回,仍有鉅額損失。

張姓夫婦認為,楊姓理專未明確告知該投資連動債的性質、風險及不保本的特性,介紹連動債產品時,僅給他們簽具投資有價證券的指示書,並未提供連動債的「發行件中文說明書」、「連動債產品條件揭露檢查表」供他們閱覽,直到他們匯款後,才寄給他們「補正簽名」,應賠償其損失1100多萬元。

但銀行主張,指示書、說明書分別緊鄰簽名處、頁首等處,標註須「須自負盈虧並同意完全承擔投資風險」、「到期不保障100%本金返還」等說明文字,提醒非保本商品,且張姓夫婦都簽名,顯示銀行已善盡告知責任。

一審判張姓夫婦全部敗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張姓夫婦購買的連動債指示書等文件中,已附有告知風險的說明,且張姓夫婦並非毫無投資經驗者,仍簽名為證,認定銀行並無賠償損失的責任,但認為當時夫婦的女兒仍未成年,投資文件須同時有張姓夫婦的簽名才行,否則契約無效,而該投資文件上僅有張男的簽名,並無張妻的簽名,認定投資契約無效,判銀行須賠償投資損失111萬元給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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