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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性侵害 男友索遮羞費 大姊頭倒賠60萬

2018/10/21 18:2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經營傳播公司的蘇姓女子(外號白姊),把承租的樓房當辦公室,多餘房間分租給旗下小姐(俗稱傳播妹),卻有一名傳播妹的潘姓同居男友,性侵害另一位傳播妹聘請的保母小芳,小芳的盧姓男友帶朋友共5人,登門索討15萬元遮羞費,卻被蘇女以「我外面小弟在等」等恐嚇言詞嚇得六神無主,不但沒拿遮羞費,反而還簽下60萬元本票,法院依恐嚇取財與強制罪,各判8月與4月徒刑,但考量蘇女與小芳、盧男和解,宣告緩刑3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蘇女(白姊)以媒介女子坐檯陪酒為業,她把承租的樓房當成辦公室與傳播妹的化妝間,其餘房間租給傳播妹,其中一名傳播妹聘請保母小芳(化名,19歲),於夜間照顧女兒,前年10月10日凌晨,另一名傳播妹的同居潘姓男友(性侵害判刑4年),卻在酒後性侵害小芳,小芳告知盧姓男朋友,盧男與朋友共5人,同月18日晚間到蘇女承租的樓房,想要向潘男索討15萬元遮羞費,卻沒想到惹惱蘇女,要求盧男把小芳叫到現場談判。

小芳抵達後,蘇女怒罵三字經,責罵盧男「你的女朋友真貴?」,又威脅小芳與盧男,「我外面的小弟也在外面等」、「如果引起我的殺機,那就真抱歉,因為妳(小芳)的事情,他們(盧男等5人)今天都走不出去」,「老娘不爽就變600(萬),絕對讓你(盧男)傾家蕩產」,盧男被嚇得六神無主,只好簽下60萬元本票,才得以脫身。

翌日(19日)蘇女又找小芳,逼小芳抄寫一張切結書,內容是小芳承認性侵害案,是她想勒索潘男的「仙人跳」,小芳願意無條件與潘男和解,如果反悔,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賠償潘男損失。

台中地院審理時,蘇女否認犯行,她辯稱盧男帶人鬧事,影響傳播公司與10名小姐營生,盧男自願賠償60萬元,一審不採信,依恐嚇取財罪判處8月徒刑,強制罪判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蘇女上訴二審並坦承犯行,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但認為蘇女已與小芳、盧男和解,宣告緩刑3年,讓她免除牢獄之災,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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