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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搭火車跌落月台竟挨告 檢認非故意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楊男跌落月台並非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楊男跌落月台並非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18/10/22 12:1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楊姓男子今年5月5日晚間酒後想從三坑火車站搭車返家,跑到車站時發現火車已經在月台邊準備駛離,奔跑上車時卻不慎跌落月台縫隙。站務人員發現,將他救起送醫。事後抽血驗出楊男酒精濃度高達282毫克,認為他涉犯過失妨害火車往來行駛安全罪,將他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楊男跌落月台並非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楊男向檢察官表示,案發當天酒後趕火車,突然腳軟才會跌落月台,並非刻意影響火車行駛。

檢察官調查,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到楊男走路顛簸,不慎跌落鐵軌,並無刻意破壞軌道、標誌行為,不能只因他不慎跌落月台,就依過失妨害火車往來行駛安全罪將他論罪,予以楊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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