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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變怨偶 男怨結不成婚 怒告前女友詐欺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審理後認為,女方並未施用詐術,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審理後認為,女方並未施用詐術,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18/10/22 16:1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楊姓男子2015年起與高姓女子開始交往,但兩人卻在去年分手,楊男不滿高女曾答應會與自己結婚,所以在交往過程中,每個月都支出萬元款項給她花費,最後她卻未履約,感覺受騙,對高女提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審理後則認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男方主動贈與金錢給對方使用,是出自身理性考量,女方並未施用詐術,予以不起訴處分。

楊男向檢察官表示,兩人是在以結婚為前提的情況下交往,所以每個月才會資助女友1萬8千元供其繳納學費及花用,另假日花費、購物,約1萬元都是自己支出,交往期間共29個月,總共支出81萬2千元,但高女卻未履約,也不歸還款項,認為自己遇到詐騙。

高女則向檢察官宣稱,確實曾與楊男交往,但這期間每週只跟他拿200元的車錢,還有在交往隔年生日時,收過他送的3千元,總共加起來不到1萬元;學費則是父親支付,兩人出遊時,自己也會幫忙出錢,並沒有每個月向男友拿錢等語。

楊男拿出與高女的line對話紀錄作為佐證,楊男曾提及「每個月起碼1萬到1萬5…」、「你想我那時後(候)才2萬8,扣掉你的還多少?」;高女則回覆,「我拖累你了,那以後別這樣給我了,你生活不好過,都是我害得」等語,想證明有拿錢給高女。但高女在偵訊時則說,這些內容亂回答的,只是想要安撫楊男,因為時間已晚,希望他可以回去睡覺。

檢察官調查,雙方的對話內容並未精確的提及楊男每個月資助的金額及總額是否超過80萬元,後續補充的對話證據,也無法確定數目。

檢察官認為,兩人交往期間,楊男支付給高女的費用,並未詢問款項用途,即是同意由高女自行運用,屬於交往時的贈與款項;而楊男支付時也是出自自己的意願,不能因為沒結婚就控訴高女施用詐術,故予與高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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