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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指前後案不能併核假釋期不合理 雲檢:台南高分院送案延遲

台南高分院。(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資料照)

2018/10/23 09:2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陳姓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被判刑3年、入獄服刑約2年10個月,到今年3月間才假釋,陳姓受刑人與委任律師指其假釋時間有延後,但他另件詐欺案於今年5月底判刑確定,向雲林地檢署聲請重核假釋期間,雲檢回文指原可重核假釋,但台南高分院遲至今年7月17日才將服刑案送雲檢執行,已無法重核假釋,須單獨執行。

陳姓受刑人委任律師表示,陳男在妨害自由案(前案)假釋前所犯的詐欺罪(後案)是在今年5月28日判刑1年5個月確定,原本可在假釋期間內接續執行而重核假釋期,若因為台南高分院延遲到7月17日才送執行,而無法重核假釋,這對受刑人顯然不公平。

律師強調,考量受刑人的利益及符合刑法分別執行合併計算的原則,能否接續執行的判斷時點?「應以判決確定的時日為準,而非以送執行的時點為準」,雲林地檢署的回覆並不合理,執行檢察官可以逕行簽發接續執行的後案執行指揮書,送交監獄辦理重核假釋或註銷假釋事宜才對。受刑人已委任他於10月初向雲林地院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但受刑人尚未接到雲林地院回復裁定。

被雲林地檢署明文指出延遲送執行案的台南高分院低調說,當事人已向雲林地院聲明異議,一審尚未裁定,此時高分院是上級審、不便先置喙,待雲林地院做出裁定後,案子如有抗告到二審,台南高分院會有裁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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