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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證物超危險 法部推判決前銷毀機制

毒品保存危險性高,法務部推即時銷毀機制。(資料照)

毒品保存危險性高,法務部推即時銷毀機制。(資料照)

2018/11/15 12: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檢警目前查扣到毒品,須放置於贓物庫保存,等到判決確定後才能銷毀,危險性高又保存不易,法務部為了解決此問題,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力推「即時銷毀機制」,未來只要確認毒品的證據能力無問題,留存樣本後,即可銷毀其餘毒品,毋庸等到判決確定,草案近日送行政院審議。

現行制度下,查扣到一級及8種二級毒品(罌粟、罌粟草、古柯、古柯葉、大麻、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全得送調查局保存,餘毒品以下則視數量分處保存,較少的放在各地檢署,較多的送到各區的大型贓物庫,以北部為例,就是位於新北深坑的北部大型贓物庫,即民眾熟知的「北大贓」。

案件經檢方起訴,這些毒品理應隨案移送到法院,惟實務上法院囿於空間限制,常「凹」地檢署保管,日積月累,贓物庫幾近爆炸,有時還得商請警、調協助保管,8月查到5268公斤的變種K他命(N甲酸叔丁基酯去甲基愷他命),目前就還託管於高雄市調處。

而在判決確定前,這些毒品都視同證物,需妥善保存,曾有5.4噸的麻黃素拖了10年才銷毀,當時市價高達10億元,看守人員戰戰兢兢,深怕遇到突發事件;一位檢察官更直指,一例一休施行後,贓物庫已非全由法警看管,有時會委請保全負責,安全堪慮。

毒品入庫後,保存還得面臨環境挑戰,液態毒品會揮發,粉末會受潮,更嚴重的是,毒品半成品常具強酸、強鹼、高揮發性等特質,常年下來,對看守人員的健康影響甚鉅,也可能損害放在一旁的他案證據。

就此,法務部召集司法院及高檢署開會,研修毒危條例,設定在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保管花費過鉅的毒品後,於不影響證據認定情形下,只要經過取樣,得在判決確定前銷毀;至於採樣的方式與樣本留存的多寡,則待修正案通過後再另訂子法規範。

不過,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國家若以沒有適當場所保存,就在判決確定前銷毀證物,恐損及當事人權益,爭議不小。

法務部強調,修正案可節省人力與空間,降低場所危險性,且是「得」銷毀,若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必要保存到判決確定後,亦可維持現行方式;至於每年六三禁菸節前後,調查局均會大動作銷毀毒品,法務部表示,為了展現緝毒決心,「仍會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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