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r取消2013台灣演唱會後 年代代售票獲賠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英國搖滾天團Blur(布勒合唱團)原定2013年來台開唱,卻傳出,門票因銷售不如預期作罷。至於代為售票的年代網際事業,事後也向主辦單位潤亨公司提告求償;潤亨雖否認具賠償責任,仍遭士林地院判賠777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據維基百科可知,原團名為Seymour(西摩)的Blur,1990年3月正式出道,團員包括鼓手Dave Rowntree、吉他手Graham Coxon、貝斯手Alex James以及主唱Damon Albarn;經典歌曲則有「Song 2」、國內當紅歌手楊乃文、林宥嘉等人均曾翻唱;至於另首藍調味濃厚的「Tende」,同樣受歌迷喜歡。
至於本案判決,年代提告指,吳姓男子基於潤亨授權,在2013年3月代理潤亨與年代簽約、委託代售「BLUR 2013 台北演唱會」門票,並約定潤亨應給付售票手續費,一旦退票,潤亨應自行負擔相關退票費用;此外,潤亨本身早在當年2月口頭委任年代刊登演唱會廣告。
年代事後售出票款共1058萬元,同時刊登宣傳廣告,但吳男卻在4月下旬以「演唱會門票銷售不如預期」為由,通知年代取消演唱會,並代理潤亨委託年代先代墊消費者退票款。
然而,年代事後卻未拿到原已約定好的售票手續費、廣告費,與代墊的門票退票款、消費者購票手續費以及消費者辦理退票的郵資費,因而提起民事告訴,請求賠償778萬餘元,先位部分要求潤亨給付,備位則是吳男。
但潤亨否認具賠償責任,透過律師表示,潤亨僅同意代為租借場地,並與吳男所屬公司共列為主辦單位,從未授權吳代為簽約,更從未交付潤亨大小章給吳,吳應是偽刻潤亨大小章,因此拒絕承認具賠償責任。吳則辯,契約當事人是潤亨,自己僅是負責執行。
法官傳喚證人後得知,實際上,潤亨已同意吳男以潤亨名義、委託年代販售演唱會門票與刊登廣告,並授權吳使用潤亨大小章,吳自然有權代理潤亨與年代簽約,最後判潤亨應賠償77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