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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小三脫光下跪發誓又性侵 外遇男重判5年4月

苗栗縣吳姓已婚男子,逼小三脫光下跪發誓又性侵,重判5年4月。(資料照)

苗栗縣吳姓已婚男子,逼小三脫光下跪發誓又性侵,重判5年4月。(資料照)

2018/12/10 16:2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苗栗縣吳姓已婚男子,2年前與交往同居10多年的婚外情對象小芬(化名),至台南摩鐵開房間,小芬另交的男友突然打電話來,吳男逼問後確認被劈腿,妒火中燒痛毆她、逼她脫光光下跪寫下「今生你世只聽你一人否則不得好死」毒誓再予性侵;法院審理時他還強辯「口交是她的嗜好、是她坐在我上面強姦我」,一、二審都認定吳男毫無悔意,依強制性交、傷害等罪重判5年4月,最高法院今駁回吳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前年1月初2人投宿於台南市某汽車旅館,凌晨小芬接到神秘電話後,吳男質問,小芬承認另結林姓新歡,吳男氣得用拖鞋痛毆她的頭臉,捉住她頭髮欲拖進浴室修理,小芬央求「有話好好說」,他才放手,要求她全身脫光光跪在梳妝台前好好交代清楚。

由於小芬篤信一貫道,吳男逼她寫下:「信女在土地公前立下重誓:今生今世只聽吳某某一人之話,絕不三心二意,今後願同甘共苦共同承擔,如有違背誓言,將不得好死、天打雷劈、橫屍街頭」誓言疏文、117萬元借據,和「把林幹掉」的委託書,再要求她「陪我3天,把我服侍得服服貼貼,不然不會放過妳」,令她為他口交,再予性侵。

小芬被折騰一夜,隔天晚間趁吳男在百貨公司試穿牛仔褲時逃跑,攔計程車直奔派出所報警。

吳男警詢時承認打傷小芬,但審理時又否認,辯稱沒逼迫她發誓,疏文是她自己要寫的,也沒恐嚇要她服侍3天,「口交是她的嗜好,是她用女上男下的方式強姦我,如果她是被逼,大可以用力咬下去」,隔天2人還去南鯤鯓等景點遊玩拍很多合照,中途她去買藥、上厠所也沒跑走,逃走時只跟運將說被男友打,沒說被性侵。

但法院認為,被害人脫逃求救的時機本就是要隨機應變,且緊急時也不須把案情原委全部告訴司機;小芬篤信宗教,若非迫不得已,不會詛咒自己,也沒有委託吳男幹掉新歡林男的道理,認定吳男妨害自由並違反意願強制性交,審理時還狡辯羞辱、詆毀被害人,毫無悔意,因此重判5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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