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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粉加砒霜廠 總長非常上訴仍無罪定讞

食品業者涉在胡椒鹽中違法摻入工業用碳酸鎂,驗出含砷量超標。(資料照)

食品業者涉在胡椒鹽中違法摻入工業用碳酸鎂,驗出含砷量超標。(資料照)

2018/12/11 12:4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進興製粉廠謝姓堂兄弟在胡椒粉中添加工業用碳酸鎂,含砷(砒霜)、鐵成分超標,被依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起訴,但一、二審都判無罪,最高法院雖認為原審判決見解不當,但刑事速審法規定「一、二審無罪不得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規定,只能駁回上訴,無罪定讞;檢察總長江惠民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原判決,但非常上訴的不利效果不及於被告,仍是無罪。

最高法院表示,一、二審的判決見解不當,曲解法令,曲解了添加物的定義,不能給人吃的東西就是不能當作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因此將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撤銷;但因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常上訴的不利結果,效果不及於被告,因此被告無罪定讞的結果,不受影響。

最高法院強調,本案非常上訴雖然無法改判被告有罪,但因事關法律原則的重要性,因此最高院有必要透過撤銷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以重申食品添加物要以人能食用為原則,避免往後案件錯誤援引原審判決而再次採用不當見解。

最高法院8月駁回上訴時特別強調,受限於速審法規定,一、二審皆判無罪者,除非判決理由牴觸憲法、釋憲、判例,否則不得上訴,違背、曲解法令不能當作上訴理由,只好駁回上訴,無罪定讞,最高院只能在定讞判決中糾正二審的錯誤法律見解,3名被告也因一、二審的錯判而逃過刑責。

彰化縣衛生局2014年11月查獲進興行負責人謝仁貴、進興製粉廠負責人謝明吉、上游的誼興公司林中柱,摻入工業用碳酸鎂製造胡椒粉,且驗出含砷量(俗稱砒霜)超標,砷含量高達6.4ppm,鐵含量更高達477.6ppm。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碳酸鎂屬於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未構成攙偽假冒混充,只能算是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和限量規格標準,屬行政違規,未涉刑責。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食安法本身將碳酸鎂列為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並沒有工業用或非工業用的區分,且被告並非以非碳酸鎂的成分冒充碳酸鎂,仍認定無罪,駁回上訴。

但最高法院今年8月認為,人民健康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食安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國民健康,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都不可以當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在食物中添加低價劣質品或不可供食用的原料,都屬犯罪。

最高院指,此案允成化工的工業用碳酸鎂,外包裝就已標明「禁止用於食品」,進興行的胡椒粉成品中,有害人體的砷含量也超標,既然是工業用碳酸鎂,就不能添加於食品中,二審曲解法令,認為所有碳酸鎂不分食品級、工業級,都認定是合法添加物,「非無可議」,因此需糾正二審的錯誤法律見解。

檢察總長為此提起非常上訴,今獲最高法院認同,將原判決撤銷,但效果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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