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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遭襲胸摸臀 鎮定叩男友報警「揪狼」

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曾男5個月。(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曾男5個月。(記者彭健禮攝)

2018/12/11 15:0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1名OL凌晨下班返家,遭27歲曾姓男子襲胸摸臀,但她鎮定以對,喝叱對方,報警並叩來男友,把躲在巷弄內的曾男送警法辦。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曾男5個月,可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曾男於今年5月20日凌晨1點4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尾隨1名下班獨自返家的OL,並在OL住家前趁對方不及抗拒之際,從背後伸手觸摸OL的胸部及臀部。

這名OL當下失聲尖叫,但立刻鎮定喝叱對方,曾男被嚇著,溜入路旁巷內。OL除立刻報警,並叩來男友,把躲在巷弄內的曾男揪出,送警法辦。

檢警調查,曾男於去年10月間晚上,也曾在車上對女性外籍移工「露鳥」打手槍、襲胸被逮。曾男向警方表示,因單身沒女朋友,通常僅能看A片「DIY」,有時候真的忍不住,才會外出找對象。

法官爰審酌曾男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為逞一己私慾,於深夜見告訴人獨自一人返家,趁告訴人背對被告而不及抗拒之際,觸摸告訴人之胸部及臀部,顯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且造成告訴人心理傷害,所為實屬苛責,幸而告訴人案發後雖受驚嚇,卻能冷靜處理,尋獲躲在路旁之被告再報警處理,始能查獲本案。

法官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雖未與告訴人和解,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及臀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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