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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廠歲修發生事故未通報挨罰 法官「這理由」判撤罰

核三廠去年歲修時發生事故,因未及時通報屏東縣政府,被縣府開罰4萬元。(記者李立法攝)

核三廠去年歲修時發生事故,因未及時通報屏東縣政府,被縣府開罰4萬元。(記者李立法攝)

2018/12/11 18:5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核三廠歲修發生事故未及時通報屏東縣政府,被縣府開罰4萬元,核三廠認為縣府不具核能專業知識,又未能舉證該事故有影響公安之虞,恣意揣測裁罰,於是向屏東地院提告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為訴求有理,判核三廠免罰,可上訴。

核三廠2號機去年大修時,發生驅動軸與結合工具鬆脫,廠方未及時向屏東縣政府通報事故,被縣府以違反「屏東縣特定場所各類事件通報機制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開罰4萬元,核三廠不服提訴願遭內政部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核三廠認為,事故發生於2號機歲修期間,此時所有運轉及核子反應均停止,導管更新維護作業並無核安或輻射外洩疑慮,行政院原能會也認同,所以事故並沒有影響公安疑慮而違反該自治條例中相關通報規定,縣府開罰有誤,應予撤銷。

屏東縣政府認為,核三廠為該自治條例所指的特定場所,控制棒驅動軸脫落事故,已達「影響特定場所內或外公共安全之虞」,屬於自治條例所定的應通報事件,通報機制目的在於防範未然,提升緊急應變能量,不應以事後有無發生實害作為判斷是否需通報的標準。

法官認為,事故須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縣府才能對核三廠處罰,但根據原能會針對該事故所作的安全評估報告,指事故為大修期間設備組件受損,未影響反應器安全也不涉及輻射外洩;經地院行文原能會詢問相關細節後,認定該事故應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虞,原處分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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