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兒罵鄰「神經病」 二審改判無罪原因是…
2018/12/15 23: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李姓婦人去年5月間帶著幼兒坐電梯,遇到詹女刻意擋住電梯門滋擾,小朋友被嚇到大哭,李婦為了護兒,脫口而出「神經病」,吃上公然侮辱罪官司,一審被桃園地院判罰金8000元,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李婦護兒才會說出神經病,屬於人之常情,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合議庭解釋,本案原告詹女強行阻止電梯關門、持續用手機對著李婦與幼兒拍攝、大聲咆哮,有妨害自由不法侵害之嫌(李婦撤回對詹女的妨害自由告訴),李婦受壓迫當下口而出「神經病」,符合正常理性人的常情反應,難以認定主觀上有公然侮辱的犯意,原審判罰8000元有違誤,予以撤銷,改諭知無罪。
高院合議庭指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不能要求一般人必須無條件、無限度地容忍他人侵害或騷擾,且刑法容許以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方式,排除行為的違法性。
李婦住在詹女樓下,2017年間,詹女被吵鬧聲響打擾,懷疑聲音是從李婦家中發出,憤而多次按鈴理論,甚至驚動警察處理,但經過調查,大家都判定是詹女誤認,只有她仍堅持噪音是從李婦家傳出,心生怨懟長達半年。
去年5月底,李婦帶著幼子坐電梯要迎接友人來訪,詹女不知為何情緒突然爆發,以身體擋住電梯門,近距離朝內猛拍,大聲叫囂,一連串侵擾舉動,讓小朋友飽受驚嚇,嚎啕大哭,李婦為了保護小孩,痛罵她「神經病」,短短3個字吃上官司。
桃院認為雙方早有嫌隙,李婦當下未面對「現在不法侵害」,卻口出含有貶抑、輕蔑、羞辱的「神經病」一詞,難認是正當防衛,判有罪;幸好李婦上訴遇到考量人情義理的合議庭,讓她翻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