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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清潔獎金納入加班費 清潔隊工會告贏基市府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清潔隊員為政府機管聘雇的勞工,應受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判基隆市政府應支付差額。(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清潔隊員為政府機管聘雇的勞工,應受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判基隆市政府應支付差額。(記者吳昇儒攝)

2018/12/17 10:4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不滿市政府環境保護局2012到2016年間,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足額加班費,要求市政府補足5年來145人共500多萬的加班費差額。但市府認為,雙方合約應比照公法,以編列預算員額分配為主。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清潔隊員為政府機關聘雇的勞工,應受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判基隆市政府應支付差額。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向法官指出,2010年後行政院已將各地方機關清潔人員的清潔獎金納入報院核定、每月固定經常性及經常性給與的要件,應納入加班費支給標準中,2012年至2016年間基隆市政府環保局未將清潔獎金納入加班費支給標準中,導致145人員加班費短少546萬580元,要求市政府支付差額。

基隆市政府環保局則向法官表示,本件加班費事件,應屬於公法,而公家機關核發薪資、獎金支給及給付加班費都涉及機關預算,並受到預算法、審計法限制,不能比照一般私人企業與勞工間的勞動關係,是屬公法關係。

再者,清潔隊員除了工作報酬外,另還有回收獎勵、資源回收及安全獎金等許多獎勵金;而撫卹方式也比照公務員體系法規,應屬於公法契約;因預算有限,無法支付這5年的加班費差額,且清潔獎金並非常態性發放,不應列入加班費支給的標準中,請法官駁回工會聲請。

法官調閱相關資料後認為,行政機關內擔任體力勞動性質之技工、工友應認定為與機關間是私法上的僱傭關係,依規定適用於勞基法相關規定保障,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認定清潔獎金屬於報院核定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故判處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需給付加班費差額546萬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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