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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35年舊愛討千萬借款 菲姐勝訴沒被得逞

菲姐(圖)開設的「菲姐有限公司」,遭舊愛丁洋機提告討要借款1125萬餘元;但合議庭認為,不能僅因丁無法證明具借貸關係,反推「菲姐有限公司」曾借款未還,駁回請求。(資料照)

菲姐(圖)開設的「菲姐有限公司」,遭舊愛丁洋機提告討要借款1125萬餘元;但合議庭認為,不能僅因丁無法證明具借貸關係,反推「菲姐有限公司」曾借款未還,駁回請求。(資料照)

2018/12/18 11:0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與菲姐同床共枕35年的男友丁洋機指控,菲姐為開設「菲姐義大利餐廳」,透過「菲姐有限公司」陸續向他借款1125萬餘元,但事後未還,提告索賠;而被告雖承認有該筆金錢往來,但否認是借款。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定,不能僅因丁無法證明具借貸關係,反推「菲姐有限公司」向他借款,判決駁回丁的請求,可上訴。

丁男藉由告訴狀指,「菲姐有限公司」為開設餐廳,曾於2012年4月至隔年8月分次向他借款、共1125萬1751元,用來支付餐廳相關費用;他也以自己或冠彣公司名義完成匯款,殊不知,「菲姐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清償借款,照價索賠。

「菲姐有限公司」委聘律師雖承認有金錢往來,但否認是借款,且「菲姐義大利餐廳」也是丁洋機為賣自家鍋具才開,並當庭提供數張餐廳照票為證。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菲姐、丁洋機及本案兩間公司向來在金錢與商業上密切往來,且丁所追討的款項期間,是與菲姐為親密男女朋友之時,究竟款項是丁或「冠彣」資助「菲姐義大利餐廳」裝潢?還是丁與菲姐間的金錢關係?又或是另有其他原因?無法全盤明瞭,自然不得以丁無法證明具借貸關係、反推「菲姐有限公司」向他借款,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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